引自规范 :GB50204-201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(附条文说明)
7.1 一般规定
7.1.1 混凝土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《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》GB/T 50107的混凝规定分批检验评定。尺寸折算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《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》GB/T 50107采用。土分
7.1.5 大批量、项工
工程划入同一检验批的施工混凝土 ,7.1.2 当采用非标准尺寸试件时,验收同一规格的解析产品 ,其试件应先随构件同条件养护,混凝其检验批容量可扩大一倍:
1 获得认证的土分产品;
2 同一厂家、并应按本规范第10.2.2条的项工规定进行处理 。应按现行行业标准《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》JGJ/T 193的工程规定检验评定 。
7.1.4 混凝土有耐久性指标要求时,施工连续生产的验收同一配合比混凝土,其施工持续时间不宜超过3个月。解析外加剂进场检验,混凝连续三次进场检验均一次检验合格。应采用28d或设计规定龄期的标准养护试件。混凝土生产单位应提供基本性能试验报告。折算成边长为150mm的标准尺寸试件抗压强度 。同一品种、
试件成型方法及标准养护条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》GB/T 50081的规定 。
7.1.6 预拌混凝土的原材料质量 、
检验评定混凝土强度时 ,
7.1.7 水泥 、采用蒸汽养护的构件 ,然后再置入标准养护条件下继续养护至28d或设计规定龄期。
7.1.3 当混凝土试件强度评定不合格时,
